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最高检公布的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于此,且多为较轻罪行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下面就来详细解读这些案例。
案例类型概述
此次最高检选编的指导性案例,主要围绕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纳入的大多是刑法意义上的较轻罪行案件。这些案例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参照,让法官、检察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更明晰的方向。它们涵盖多种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情形,涉及范围广泛,具有很强代表性。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认定
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网络诽谤的解释》。同时结合案发时间节点、社会影响等综合考量。比如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时,若达到参照标准或在特定时间节点公开侵害引发广泛传播和恶劣影响,就算未达数量要求,也会被认定“情节严重”。
网络诽谤与社会秩序
通过网络诽谤他人,如果诽谤信息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破坏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则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像案例中的郎某,作为成年人应知网络特性,他人扩散其诽谤信息的责任应由他承担。
信息网络侮辱罪判断
在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犯罪案件里,是否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可依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若有人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获取裸照等隐私内容,恶意对外散布,无论获取是否合法及有无授权,情节严重的都应依法追责。比如岳某散布裸照视频,符合侮辱罪“公然性”规定。
淫秽物品犯罪认定
钱某曾因偷拍被行政拘留,仍想贩卖偷拍视频牟利。公诉人指出,偷拍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数量以其编辑、制作数量为准。最高法、最高检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直播行为规范引导
审理柯某案时,柯某及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犯罪。最高检苗生明表示,将通过选编发布典型案例,规范引导直播行为,维护人民群众住宅安全和隐私,让公众生活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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