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内容传播的浪潮下,权利人希望平台能事先审核以防侵权内容泛滥,而平台表示难以完全做到,这一矛盾十分凸显。同时,“避风港原则”也面临异化,各方立场背后有着复杂的利益纠葛。
权利人的审核诉求
权利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往往处于弱势。如今短视频发展迅速,传播快且数量庞大,侵权现象严重。如在著作权法下认定侵权,权利人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取证。比如说要证明某个账号就一部影视作品发了100个侵权短视频,就得一个个在公证处点开查看。这对于他们来说极不公平,他们渴望平台能在事先进行审核,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很多时候,他们只能被动地看到自己作品被侵权,很难得到有效的防护。
平台审核的难处也摆在眼前。互联网时代内容海量,平台要审核所有内容工作量巨大。像短视频平台每天上传的视频数量不计其数,平台资源和人力是有限的。从平台的角度,要做到事先审核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这也是他们一直强调难以完全满足权利人要求的原因所在。
避风港原则的异化
过去学术界、实务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状态存在误解,导致“避风港原则”被异化。原本这一原则是为了平衡平台与权利人关系,但现在看来有些失衡。如今学术界提出平台应有“注意义务”或“过滤义务”。不同商业模式平台的“注意义务”不同,例如新闻类门户网站“注意义务”低于视频网站。
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尤为受关注。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侵权现象也增多。杨明认为短视频平台虽从商业角度可获取流量收益,但同时也应承担一定“注意义务”。这一观点符合当下短视频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的现状,若不加以约束,权利人的权益很难保障。
算法与侵权规避
董雪提及短视频能够算法个性化推荐,这是否意味着技术上可做前期侵权规避?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算法主要用于推荐符合用户兴趣的内容,但如果能用于事先筛选侵权内容,可能会减少大量侵权现象。
然而,目前司法上对短视频平台仍主要适用“避风港原则”,现有的商业和技术虽提出挑战,但司法能否做出相应调整有待观察。在当下,新技术为解决侵权问题提供了可能思路,但现实中改变并非一蹴而就。
长视频平台的爱恨交织
长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爱恨交织。像刘宇提及的那样,长视频平台会出台策略。比如对于单个IP限定开放短视频营销的条和时长。这是长视频平台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又想利用短视频的传播优势。
长视频平台面临短视频带来的压力,特别是侵权问题。当自己的版权内容被随意用于短视频创作,长视频平台的利益会受损。但又不能完全杜绝短视频,因为短视频的营销潜力对长视频作品的传播有一定促进作用。
维权难与滞后性
权利人维权难是事实。短视频特点决定了侵权易扩散,而快速维权难以实现。虽然可以起诉平台要求披露信息,但平台影响力大,权利人起诉时很谨慎。同时,侵权认定比较严谨,需要完整取证。
侵权还存在滞后性。往往在创作者收完流量获得营销收益后才被发现侵权,这时下架侵权内容对其无实际损失,而权利人却在整个过程中遭受权益侵害。
寻求利益共同体
长短视频平台及创作者存在共同利益诉求,应该构建合规互利的关系。“联合声明”的目的是让短视频在授权基础上二次创作,而不是制造对立。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根基,不能忽略,各界应遵循法律规则,在保护权利人权益和促进创作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各方该如何行动才能尽快达成这个目标?这值得大家好好思考,也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留言分享看法,欢迎点赞和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