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
快手公司与网聚公司这场官司的起因可不简单。快手公司发现有人在涉案网站和App提供虚假增长快手用户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和评论数等服务。经查,涉案网站备案主体是网聚公司,收费方是迭影谷岸公司。快手公司觉得这事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要维权,于是就把网聚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陈太荣告上了法庭。
从证据上看,快手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找到了依据。比如在ICP备案系统查到主办单位是网聚公司,网站负责人是陈太荣,这给维权打下基础。
双方主张
快手公司那态度特别坚决,表明网聚公司和迭影谷岸公司共同实施刷量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八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提到为本案花了合理开支,就是没提交证据。因为网聚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且已注销,所以要求唯一股东陈太荣担责。
网聚公司这边,陈太荣承认涉案网站是公司运营,但不承认涉案App与公司有关,称不能证明网聚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网聚公司称没实施虚假刷量,都是真实用户点击,也没获得巨额收益,快手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没充分证据。
网站备案信息
在获取证据时,快手公司先进入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这一查很关键,发现涉案网站主办单位确是网聚公司,网站负责人就是陈太荣。这一信息明确了网聚公司和涉案网站的关系。
备案信息成为重要的证据。按正常逻辑,备案主体得对网站内容负责。所以从备案这里看,网聚公司和这刷量服务脱不了干系,这也坚定了快手公司维权的决心。
App关联性争议
快手公司拿出证据说,使用安卓手机打开涉案网站,内容和之前取证一致,网站还有涉案App下载链接,认为就是网聚公司干的。但陈太荣使劲狡辩,说涉案App和网聚公司没关系。
法院这边很公正,不能光听陈太荣说。在他没拿出充分反证时,法院认为从快手公司证据看,涉案网站和App内容完全一样,自然不采信他的抗辩,认定这事和网聚公司有关,这就把陈太荣的嘴给堵上了。
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能组织虚假交易帮别的经营者做虚假宣传。在这个案子里,快手平台的访问数据价值大,快手公司靠这数据的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而网聚公司和迭影谷岸公司弄的刷量服务,让快手用户能虚假增加播放量等数据,这明显是帮用户做虚假宣传。所以法院认定这事受第八条第二款规制,就不再用第二条评判了,这法律用得很精准。
责任判定结果
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和法律分析后认定,网聚公司和迭影谷岸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网聚公司已注销,所以唯一股东陈太荣得担法律责任。
虽然快手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没证据,经济损失也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全部认定,但从整体来看,这一判决维护了快手平台数据真实性,打击了不正当竞争,也给其他企业提了个醒。你觉得这样的判决合理吗?希望大家点赞分享并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