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互联网时代,“刷单炒信”等虚假行为频繁发生,以往法院多以“刷量”成功实施认定不正当竞争,而北京知产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仅发布“刷量”商品就被认定违法,着实引人注目。以下一起来深入了解。
新型“刷量”诉讼案
这起案件由快手公司起诉,被告是雨虹门市部。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出现了一系列针对快手的“刷量”商品,比如“快手 - 快刷双击100个”“快手 - 纯真人粉丝”等。这些虚假增加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粉丝量的商品公然售卖,引发了不小的问题。快手公司觉得此行为会破坏自身平台经营体系,影响商业利益。
一审的时候,法院却认为快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成功实施了“刷量服务”,最终驳回了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让快手公司难以接受,也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同的看法。
快手公司上诉理由
虽然从证据角度看,没有显示有人通过被告成功“刷量”,但快手公司认为危害是潜在的。当消费者浏览到相关“刷量”服务时,很可能就会对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要知道,在竞争激烈的互联网行业,用户对平台数据真实性的信任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快手公司坚称,“刷量”经营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他们带着这样的理由提出了上诉。
这一上诉得到了一些行业人士的理解。因为虚假“刷量”一旦在用户心中种下怀疑的种子,会在日后对平台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快手公司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才做出反抗。
二审法院新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有了新的结论。法院通过在案证据,认定雨虹门市部实施了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雨虹门市部属于该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经营者”,也就是说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审法院的这个认定,打破了以往以“刷量”成功实施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标准。这一转变,对遏制互联网虚假行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也让行业有了新的规范参考。
损害认定新解读
在损害认定方面,以往的认知可能多局限于直接损害,而这起案件里法院有了新的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损害”,不仅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还涵盖了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损害。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刷量”行为造成了直接后果,但快手公司取证购买该网站刷量商品、提起诉讼的支出,被法院认定为既正当又合理。法院明确指出,这样的开支属于因雨虹门市部的被诉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这一解读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新的保障。
最终判决结果
综合各方面因素,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诉网站上销售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刷量”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在二审期间雨虹门市部已经注销,法院最终判令其经营者孟某某承担快手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一万余元。
这一判决结果对互联网行业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也给那些企图通过网售“刷量”商品来投机取巧的人敲响了警钟,一旦违法,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案件社会影响
这起案件的判决在互联网行业和法律界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从行业角度看,对整治“刷单炒信”“刷量增粉”等乱象有积极意义。企业会更加注重经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法律层面,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依据。在面对未成功实施但发布“刷量”商品的情况时,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都有了更清晰的方向。
现在想问大家,你觉得这起案件的判决,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互联网虚假“刷量”行为?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看法,也别忘了点赞和分享这篇文章!